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印治平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治平,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广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244号原告:印治平,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张杰,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汤广周,男,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治平诉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广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印治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广周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印治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汤广周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开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