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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余国尧、余国峰等与郑新明、樊超勇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尧,余国峰,余国林,郑新明,樊超勇,许则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3937号原告:余国尧,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原告:余国峰,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原告:余国林,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委托代理人:钟其安、谢红萍,系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郑新明,男,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樊超勇,男,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告:许则锋,男,汉族,住广西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国尧、余国峰、余国林诉被告郑新明、樊超勇、许则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国尧、余国峰、余国林于2016年4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尧、余国峰、余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14元,减半收取为18407元,由原告余国尧、余国峰、余国林负担(原告余国尧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敏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