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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8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8民初17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温某某,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永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