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财保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侃与周龙、周燕飞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侃,周龙,周燕飞,周晓光,周秋萍,诸暨市顺满红竹炭制品厂,诸暨市川流不息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财保00004号申请人:陈侃,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申请人:周龙,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申请人:周燕飞,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申请人:周晓光,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申请人:周秋萍,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申请人:诸暨市顺满红竹炭制品厂,住所地:诸暨市东和乡施坞闹桥村。投资人:周晓光被申请人:诸暨市川流不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112号9-13。法定代表人:周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侃与被申请人周龙、周燕飞、周晓光、周秋萍、诸暨市顺满红竹炭制品厂、诸暨市川流不息餐饮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陈侃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龙、周燕飞、周晓光、周秋萍、诸暨市顺满红竹炭制品厂、诸暨市川流不息餐饮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在人民币150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仙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周龙、周燕飞、周晓光、周秋萍、诸暨市顺满红竹炭制品厂、诸暨市川流不息餐饮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谈志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塔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681财保00004号诸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我院关于审理申请人陈侃与被申请人周龙、周燕飞、周晓光、周秋萍、诸暨市顺满红竹炭制品厂、诸暨市川流不息餐饮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的(2016)浙0681财保0000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内容: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周龙、周燕飞名下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90号滨XX都4号楼2单元15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权证号:F0000125028、F0000125029号。二、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周晓光、周秋萍名下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10号世纪花城A9幢2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权证号:F0000121212、F000012121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O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事项告知书(2016)浙0681财保00004号陈侃:你(单位)与被申请人周龙、周燕飞、周晓光、周秋萍、诸暨市顺满红竹炭制品厂、诸暨市川流不息餐饮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9日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周龙、周燕飞、周晓光、周秋萍、诸暨市顺满红竹炭制品厂、诸暨市川流不息餐饮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现书面告知你(单位),请你(单位)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诸暨市人民法院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及保全期限: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周龙、周燕飞名下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90号滨XX都4号楼2单元15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周晓光、周秋萍名下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10号世纪花城A9幢2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届满日为2019年4月17日。承办人签名:上述财产保全事项已知悉,无异议。签名:2016年4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