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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温晓军与张来锁、侯翠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晓军,张来锁,侯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126号申请人温晓军,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张来锁,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系被告侯翠萍之夫。被申请人侯翠萍,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系被告张来锁之妻。申请人温晓军与被申请人张来锁、侯翠萍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温晓军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来锁、侯翠萍银行存款4879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来锁、侯翠萍银行存款4879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宇文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