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民初68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各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不尽妻子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离婚,诉讼请求为: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我和原告之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只是因为我提出把我们的老房子买了,添点钱买个新房,原告不同意,就把我起诉了,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7月8日在天水市麦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果。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来源于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可能,能否继续生活等因素作出判断。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之间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本院为双方提供一个重新和好、挽救家庭的机会。希望夫妻双方珍惜这个机会,认真反思影响夫妻感情的问题所在,多沟通、多交流,努力挽救婚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