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6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景诚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赵吉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景诚园投资有限公司,赵吉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6794号原告深圳市景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高树娟。委托代理人王伟军,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吉祥,男,汉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景诚园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景诚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4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3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凌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智华(代)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