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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772号原告张晓东,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委托代理人王亚男,女,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系原告妻子,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26号。法定代表人张桂茹,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东与被告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立颖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人民陪审员  赵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