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余旭诉被告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旭,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1242号原告余旭。被告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新星小区工商银行三楼。法定代表人俞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旭诉被告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旭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旭撤回对被告长沙翊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63元,由原告余旭负担。审判员 杨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