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刑终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刑终8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漳县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214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5)鄂南漳刑初字第002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永涛审 判 员 黄淑荣代理审判员 林璟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