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万俊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981号罪犯刘万俊,男,1970年9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1997年9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7月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修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万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4月9日止)。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万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连续两个积分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万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刘万俊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万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