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商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一百家生资商店诉被告辛大伟、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一百家生资商店,辛大伟,王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1144号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一百家生资商店,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联鑫中俄农贸综合批发市场。负责人贺金贵。委托代理人于华伟,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大伟,男,自然简历不详。被告王立军,男,自然简历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一百家生资商店诉被告辛大伟、王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林市虎林镇供销合作社一百家生资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苑红梅审 判 员 王淑梅人民陪审员 刘明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