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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国清与被执行人周明龙、彭巧玲、林志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国清,周明龙,彭巧玲,林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039号申请执行人温国清,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周明龙,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彭巧玲,女,1992年8月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志强,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温国清与被执行人周明龙、彭巧玲、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国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明龙、彭巧玲、林志强偿还借款60690.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明龙、彭巧玲、林志强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国清60690.5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林志强所有的房产已被本院在(2015)德执字第2038号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志强、彭巧玲、周明龙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