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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胡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213号原告:胡某。被告:舒某。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舒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高崟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