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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辖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程树金与张冉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冉冉,程树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冉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树金。上诉人张冉冉为与被上诉人程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30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与2012年1月10日签订欠条一张,本案应属债务纠纷,不是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该由浙江省浦江县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诉请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的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代理审判员  曾 柳代理审判员  范志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