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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孙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孙韬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618号原告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仕成地址:兰考县考城路西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聂永锋,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期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韬,男,汉族,1991年5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黄晓燕,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期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兰考二十一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