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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与叶君萍、胡学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叶君萍,胡学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负责人:娄永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叶君萍。被执行人:胡学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君萍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颐泽苑4幢108室的房产[建筑面积101.57平方米,详见浙亿安联诚房估(2016)第SF103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水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