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0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荣与被告四川自贡市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荣,四川自贡市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92号原告张新荣,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桂湖街**号附****号。委托代理人刘卫,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自贡市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同兴苑9号。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俊峰,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倦子路***号*幢**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荣与被告四川自贡市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新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张新荣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