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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向东与武汉亿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能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李金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东,李金东,武汉亿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能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68号原告刘向东,住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亿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金东。被告深圳市金能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柯运清。原告李金东,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武汉亿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能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李金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费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裁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