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4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金勇与张大星、王龙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勇,张大星,王龙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459号原告刘金勇,男,汉族。被告张大星,男,汉族。被告王龙博,男,汉族。在审理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刘金勇承担。审 判 长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迟张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