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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4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金勇与张大星、王龙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勇,张大星,王龙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459号原告刘金勇,男,汉族。被告张大星,男,汉族。被告王龙博,男,汉族。在审理原、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刘金勇承担。审 判 长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迟张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