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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峰与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新玛特购物广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新玛特购物广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610号原告:张峰,居民。被告: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新玛特购物广场,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与泰安路交汇处。诉讼代表人:唐梅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娜,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彭磊,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诉被告日照日百商业有限公司新玛特购物广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已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