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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白音额尔敦申请韩那木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音额尔敦,韩那木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7号申请执行人白音额尔敦,男,54岁,蒙族,医生,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韩那木拉,男,54岁,蒙族,后旗计生局,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白音额尔敦申请韩那木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1月4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3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宏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啸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