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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安德福与王京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德福,王京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420号原告安德福,男,生于1950年1月5日,汉族,工人,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艳磊,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京峰,男,生于1964年4月11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安德福与被告王京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审理期间,被告王京峰向本院递交申请,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写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不是王京峰本人的身份证号码,王京峰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德福递交的起诉状中所列被告王京峰的身份证号码为372430196509230910,该身份证号码对应的人员信息并非王京峰。原告安德福在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德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继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