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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728号原告郭某某,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博爱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继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