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728号原告郭某某,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博爱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继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