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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海锦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旭顺船舶有限公司与浙江红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旭顺船舶有限公司,浙江红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海锦商初字第5号原告:宁波旭顺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顾诚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红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法定代表人:陈木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旭顺船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红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旭顺船舶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撤回其对被告浙江红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旭顺船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对被告浙江红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旭顺船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红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87元,减半收取15043.5元,由原告宁波旭顺船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汤 红审判员 王永伟审判员 陈铁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晓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