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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继宏与郑勤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宏,郑勤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字第119号原告胡继宏,女,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被告郑勤策,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继宏与被告郑勤策因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继宏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继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继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继宏承担。审判长 彭 威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