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晓天支行与孙发菊、汪维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晓天支行,孙发菊,汪维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财保38号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晓天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唐金权,行长。被申请人:孙发菊。被申请人:汪维德。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晓天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孙发菊、汪维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发菊、汪维德所有的位于城关镇古城村高沟组房产一套(房地权皖舒字第××号),位于城关镇梅河路相思苑办公室1层;仓库1层(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发菊、汪维德所有的位于城关镇古城村高沟组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号),位于城关镇梅河路相思苑办公室1层;仓库1层(房地权证皖舒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志国审判员 朱学祥审判员 胡勤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