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于洋与齐学群、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洋,齐学群,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2民初427号原告于洋,男,现住肇东市。被告齐学群,男,现住大庆市。委托代理人李晶石,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佩林,该公司职员。原告于洋与被告齐学群、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洋、被告齐学群及委托代理人李晶石、被告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佩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齐学群挂靠在被告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承包了肇东市五站镇卓达公司开发建筑的五站镇学校办公楼工程,然而又以该公司的名义于2014年8月12日将该工程肢解后分包给原告,原告按着双方的约定履行完劳务义务后,而被告拒不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经多次索要,由被告齐学群出一张欠据,然而至今尚未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人民币80,00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齐学群辩称,一、原告起诉答辩人欠80,000.00元劳务费不属实。2014年12月16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答辩人尚欠原告劳务费180,000.00元,当日答辩人支付了原告100,000.00元,剩余80,000.00元劳务费为原告出具的欠据,此后答辩人于2015年2月13日、7月21日分两次汇款给原告共计70,000.00元,目前尚欠原告10,000.00元,由于双方没有当面直接交付,因此答辩人没能索回80,000.00元欠据,10,000.00元欠款没有给付目的是要求原告返还欠条后给付。但原告违背已付款的事实,以80,000.00元欠条为依据起诉答辩人及所在公司是与事实相违背的,是虚假事实。二、答辩人系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与公司无挂靠或承包关系,且答辩人与公司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与原告索取劳务费无关。综上两点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真实,欠款80,000.00元的事实不存在,请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齐学群是我公司职工,该项目不存在挂靠关系,这个项目是齐学群负责,项目的一切事情我公司委托齐学群全面负责,这个工程是我公司承建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原告于洋与被告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在肇东市五站镇卓达公司建筑的卓达东发启动区教育板块的教学楼(一)(二)、幼儿园、体育馆、男生宿舍、图书馆、食堂、女生宿舍、教工宿舍、行政办公楼、把正负零以下钢筋制作、运输、安装、绑扎、预埋螺栓焊接安装、清理现场的人工费承包给原告,开工时间2014年8月2日,竣工时间2014年10月2日,承包价格:每平方米23元,结算与付款方式:每月按实际发生工程的百分之八十结算发放工资,工程结束后15天内结算付清全部工费。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及形象进度,截止到2014年11月7日双方结算,工费总额为428,331.00元,2014年12月16日,双方再次结算,扣除已付工费,尚欠工费184,900.00元,当天被告给付100,000.00元,原告又同意放弃4,900.00元,尚欠8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被告又于2015年2月13日给付50,000.00元,于2015年7月21日给付20,000.00元,剩余10,000.00元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人工费,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于洋与被告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定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并交付使用,被告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约定支付人工费,双方对人工费已进行了结算,被告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将所欠人工费给付原告。被告齐学群系被告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系职务行为,故被告齐学群不应承担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于洋人工费10,0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运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由原告承担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清春代理审判员  赵新宇代理审判员  邵 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