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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3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盐城市鼎力经贸有限公司、盐城市丰豪机械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盐城市鼎力经贸有限公司,盐城市丰豪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高歌贸易有限公司,孙联国,薛梅,许湖,孙玉美,徐金梁,孙玉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342-2号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被执行人盐城市鼎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王定扣,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丰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表人周小萍,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高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定扣,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孙联国。被执行人薛梅。被执行人许湖。被执行人孙玉美。被执行人徐金梁。被执行人孙玉翠。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鼎力经贸有限公司、盐城市丰豪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高歌贸易有限公司、孙联国、薛梅、许湖、孙玉美、徐金梁、孙玉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3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吕安国审 判 员  陈 亚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