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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陆文龙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905号原告陆文龙。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110号(1-6)、1108号、1112号。负责人郭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文龙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文龙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文龙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元,由原告陆文龙负担。审判员  钱海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振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