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告杨仁宝、宋吉悃、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杨仁宝,宋吉悃,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2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委托代理人邹艳娜,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文燕,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仁宝。被告宋吉悃。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告杨仁宝、宋吉悃、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仁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1500万元,冻结被告杨仁宝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鲲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