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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德富与绿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富,绿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444号原告陈德富。委托代理人周辉。被告绿点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FORBESIANJAMESALEXANDER。委托代理人管世标、张弛。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绪喜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管世标、张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一)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3年7月23日。二、工作岗位:技术工人。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5409.57元。四、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2015年9月17日。五、原告的仲裁请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00元。六、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同仲裁请求。双方有争议的事项:八、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间无故连续旷职超过3天,被告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于2015年9月17日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对此,被告提供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奖惩作业规定》、员工手册阅读确认、规章制度阅读同意书、考勤记录表、考勤资料(电邮)、解除劳动合同公告、征询工会意见函及工会回函作为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对考勤记录表、考勤资料(电邮)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已将《员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向原告进行了公示告知,且原告对《员工手册》以及《奖惩作业规定》未提出异议,故《员工手册》、《奖惩作业规定》可以作为被告管理原告的依据。《员工手册》第29页和31页规定,员工连续旷职三天或近12个月内累计旷职五天,及以上者;在厂区或宿舍进行赌博,在厂外进行赌博而影响到工作或生活秩序或被行政拘留的,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奖惩作业规定》第6.2.1条规定,员工连续旷职三天或两个月内累计旷职六天,或半年内累计旷职十天以上者;以及触犯法律经判刑或行政拘留者,公司应予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原告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间确实未在被告处上班,而未上班的原因是原告2015年9月2日凌晨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留15天,其虽称9月1日晚上8点至次日早上8点上夜班有请假,但无证据证实,且原告未上班是由于其赌博被行政拘留,按照上述规定,原告赌博影响到工作或被行政拘留属严重违纪行为,被告可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被告已将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依据及决定告知了工会,履行了相关的程序性义务。综上,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存在违法或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其无需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德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按法律规定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绪 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淦 元书 记 员 苏莉(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