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刘荣峰与沙作军、淄博志高经贸有限公司沥青储运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峰,沙作军,淄博志高经贸有限公司沥青储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峰。被执行人沙作军。被执行人淄博志高经贸有限公司沥青储运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崔德崇,经理。申请执行人刘荣峰申请执行沙作军、淄博志高经贸有限公司沥青储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沙作军、淄博志高经贸有限公司沥青储运分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62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