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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区禄林与桂平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禄林,桂平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区禄林,男,汉族。被执行人桂平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中山。法定代表人刘元强,该××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区禄林与被执行人桂平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桂平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区禄林案款51万元,并负担案仵受理费4287元及申请执行费7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桂平市裕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之中,本案需要等待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繁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