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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修方与王振洲、冠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方,王振洲,冠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85号原告:王修方,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王振洲,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被告:冠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方诉被告王振洲,被告冠县畅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修方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修方负担。审 判 长 :齐静芳人民陪审员 :翟志锋人民陪审员 : 李 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