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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XX与李XX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509号申请执行人赵XX,男,1950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朝阳镇前泊林子村*组**号。被执行人李XX,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朝阳镇前泊林子村*组。本院在执行赵XX与李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XX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李XX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