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赵俪杰与赵勇祥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俪杰,赵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120号原告赵俪杰。委托代理人杜永胜,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延飞,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俪杰与被告赵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另,原告赵俪杰以其名下的烟台开发区金光小区19号楼1号内6号房产、案外人赵一晓以其名下的烟台开发区黄山路39号融科林语13号楼2401号房产、案外人赵青以其名下的烟台开发区金光小区33号楼3号内5号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勇祥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原告赵俪杰名下的烟台开发区金光小区19号楼1号内6号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2520**号)一套。三、查封担保人赵一晓名下的烟台开发区黄山路39号融科林语13号楼2401号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K0262**号)一套。四、查封担保人赵青名下的烟台开发区金光小区33号楼3号内5号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K0436**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永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