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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乐山市红久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柯玉兵、庞小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红久车业有限公司,柯玉兵,庞小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1741号原告:乐山市红久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廖洪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霞,四川川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玉兵,男,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庞小波,男,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红久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柯玉兵、庞小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红久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2507元,由原告乐山市红久车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