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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0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彭金凤,女,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彭金凤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