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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与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张××。委托代理人郑旭,天津钧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5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3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