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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鲍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鲍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1715号原告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董福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雷,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志伟,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鲍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长城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