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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特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赵杰、陕西钻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杰,陕西钻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特58号申请人赵杰,西部金色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英昊,北京金城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霞晖,北京金城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钻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燕南二路钻石王朝C10(9幢)。法定代表人崔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朝兵,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满意安,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赵杰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钻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石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848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钻石公司在仲裁申请中称,2009年8月I3日,赵杰购买了由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曲江雁南三路钻石王朝商品房一套,房号为别墅A2。2009午I1月3日,赵杰与其公司签订了《钻石王朝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协议》)和《钻石王朝业主公约》(以下简称《业主公约》)。2011年4月,赵杰在其别墅后院私自搭建房屋并安装相关设备、改装自来水、暖气管道等。其公司发现该两处建筑一处压在天然气管道上,一处压在别墅A3的墙上,随后立即通知赵杰限期整改、拆除违法搭建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恢复原状,并于2011年6月17日发书面函件督促。而赵杰在接到书面通知后至今并未拆除其违法搭建房屋,其行为不仅违反我国《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有关规定,也违反《物业管理协议》、《业主公约》的约定。赵杰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开发商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另外,赵杰自入住至今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故请求,裁决赵杰:1、拆除钻石王朝小区别墅A2私自搭建的两间房屋及其室内设施设备、拆除与别墅A3之间的界墙等违法建筑,并将其恢复原状。2、赔偿因违法搭建、砍伐树木、破坏小区绿地所造成经济损失15万元。3、缴纳2009年11月3日至2012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47603.59元及滞纳金134242.12元,合计181845.71元;4、承担本案仲裁费用。赵杰在仲裁提出反请求称,2009年8月13日,其购买了钻石王朝商品房一套,并于钻石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和《业主公约》。但钻石公司在其装修过程中以种种理由阻挠其施工,又拒绝其购买水、电,致其无法履行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其订购的装修材料及家具也无法进场。从2009年至今已近三年,其房屋因无法装修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其一直在外租住房屋,给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另外,钻石公司对其在收房时提出的诸多问题,至今未履行整改义务,未尽到服务管理职责。故请求裁决钻石公司:1、赔偿经济损失32万元;2、按照其验房书中提到的问题进行整改、维修;3、承担本案所有仲裁费用。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裁决:一、赵杰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钻石王朝花园别墅A2与别墅A3界墙之间花园绿地上加盖的保姆用房和A2别墅后花园绿地上加盖的设备用房,并恢复原状。二、赵杰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钻石公司自20lO年7月至2012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36854元及滞纳金42596元。三、本案本请求仲裁费14243元,由钻石公司承担2848元,赵杰承担11395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I4235元,由赵杰承担。赵杰在履行本裁决第二项给付义务时,将自己应承担的本请求仲裁费一并给付钻石公司。四、驳回钻石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五、驳回赵杰仲裁反请求。赵杰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称,1、裁决书裁决的“申请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钻石王朝花园别墅A2与别墅A3界墙之间花园绿地上加盖的保姆用房和A2别墅后花园绿地上加盖的设备用房,并恢复原状”,该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畴,仲裁委无权进行仲裁。2、本案自2012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31日方才给申请人送达裁决书,期间已超过3年有余,案件长期不进行裁决。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已严重违反了仲裁规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的情形。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848号裁决书。钻石公司辩称,1、根据其公司与赵杰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和《业主公约》的规定,赵杰占用绿地,私自搭建违章建筑,其公司有权要求赵杰整改、拆除。因此,本案诉争事项均属于仲裁协议的范畴。2、本案在仲裁庭开庭后,双方当事人均多次向仲裁庭申请调解,为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仲裁庭延长审限以促成调解,审限的延长均已经过仲裁委主任的批准。因此,本案仲裁程序虽超过一般案件的审理期限,但合乎法律规定,符合仲裁程序。故应驳回赵杰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庭报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前款所述审理期限是指从仲裁庭组成后的次日起到裁决书、调解书作出之日。但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提出反请求、请求延期举证、延期开庭、回避或更换仲裁员以及公告、鉴定、庭外和解及中止仲裁的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2012年8月27日仲裁委即完成组庭,2012年9月13日赵杰提出反请求,2013年1月9日赵杰请求仲裁庭再行组织双方调解申请延期审理。2013年12月16日仲裁委作出西仲裁字(2012)第848号裁决书,但因双方仍要求调解,该裁决书未送达双方当事人。2014年5月8日仲裁庭因需要继续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申请延期审理,2015年8月25日和同年8月31日仲裁庭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据上,虽然当事人在仲裁审理中提出反请求、延期审理应扣除相应的审限,但仲裁庭在裁决书作出后的四个月之后才办理延审手续,且在裁决书签发后的1年8个月后才送达裁决书,已违反了《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上述规定,违反仲裁规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故申请人赵杰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支持。至于赵杰所称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畴,仲裁委无权进行仲裁的理由,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案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2)第848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赵杰负担。审 判 长  唐居文审 判 员  张桂春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全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