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雷功成与巴东县人民政府林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功成,巴东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28行初37号原告雷功成。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单艳平,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郑祖海,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功成诉被告巴东县人民政府林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雷功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功成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功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功成负担。审判长 田 政审判员 彭 文审判员 聂礼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