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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洪伟、张斯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伟,张斯正,黄山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952号申请执行人洪伟,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张斯正,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长干东路211号怡兴大厦104室,组织机构代码66794523-X。法定代表人陶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斯正、黄山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斯正、黄山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斯正、黄山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斯正、黄山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款1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