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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4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申请执行浙江中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4执94号申请人执行人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邓绍斌,该校校长。被执行人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泉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申请执行浙江中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生效的(2014)遂中民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15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交付所完成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归档备案相关资料,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交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根据(2014)安居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民盟遂宁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支付工程款200余万元及履约保证金120万元等。因该案的被执行人系(2014)安居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就是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还欠付被执行人工程款200余万元及履约保证金120万元等执行款,且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交付相关竣工验收资料与申请执行人支付被执行人所欠款项相关。2016年3月28日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遂中民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结算偿还被执行人案款中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洪彬审 判 员  谢国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一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