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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民二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林与被告李健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林,李健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法民二初字第463号原告张忠林,男。委托代理人张健,男。被告李健齐,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注册号(分)210000004931543。负责人朱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忠林与被告李健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春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忠林于2016年3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健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忠林撤回对被告李健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原告张忠林负担。审判员  李春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厚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