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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郭方干与鹿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方干,鹿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570号原告郭方干。被告鹿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方干与被告鹿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方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