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郭方干与鹿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方干,鹿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570号原告郭方干。被告鹿守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方干与被告鹿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方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