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74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委托代理人崔秋洁,汉中市“148”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某某中学职工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继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亚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