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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重庆宏通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重庆宸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2209号原告重庆宏通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宏帆曦城7幢16-3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427-1。法定代表人谭锦,职务总经理。被告宸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麻市街B区栋2单元1号3楼。法定代表人莫春亿,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重庆宏通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宸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宏通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2016年04月1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通制冷设备维修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