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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506号原告柳某某,男。被告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建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远 来自: